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19號原告 游以崧 被告 吳豐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6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