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77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幸生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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