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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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曉如選任辯護人紀岳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曉如明知「何謂靜脈曲張?造成靜脈曲張的危險因子」、「靜脈曲張自我檢查」、「靜脈曲張彈性襪適用表」等文章分別係告訴人 李相台 及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佰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告訴人李相台及欣佰聖公司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詎意圖銷售,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7年間某日起,在不詳地點,未經告訴人李相台及欣佰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上開文章於自己製作之「專業醫療級彈性襪」手冊內,至不特定之醫療院所發送;及利用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將上開文章重製在雅虎奇摩部落格上,供不特定人閱覽。嗣告訴人李相台於99年6月間,在奇摩雅虎部落格中之「新竹麗池診所院長 李柏宏 」之網頁,發現李柏宏在該網頁上發表「靜脈曲張自我檢查」與上開著作內容完全相同,乃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李柏宏提出違反著作權告訴,於100年4月間該署偵查中,始自李柏宏處得知該文章之來源為被告楊曉如製作之上開手冊及雅虎奇磨部落格,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楊曉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相台及欣佰聖公司告訴被告楊曉如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楊曉如上開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楊曉如業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告訴人等並於101年12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參,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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