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44號聲請人 林劍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宜企業有限公司、 簡宋滿美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宜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務人究為新宜企業有限公司、簡宋滿美等二人或新宜企業有限公司一人?
二、補正新宜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簡宋滿美之最新記事不得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