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94號原告 徐酩捷 被告 陳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