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昱傑 被告 施亨利
李育齊 林彥融 上列被告施亨利、李育齊、林彥融等人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昱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