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106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三人合稱為康劑行等3人)、 謝諒獲 (下稱謝諒獲,與康劑行等3人合稱為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9頁),並於104年6月8日送達康劑行等3人(見本院卷第33頁公示送達證書、第34頁公示送達公告);另於104年9月25日送達謝諒獲(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駐南非代表處函);抗告人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51頁裁判費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靜琪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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