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道靜怡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青龍 上訴人即被告道靜怡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妨害名譽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及假執行宣告部分而提起上訴(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因原告王青龍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茲查刑案部分,經上訴人上訴後,業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且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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