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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