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選上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被告丙○○即 呂秀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號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四、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三五二、四一二、四一三、五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丁○○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甲權肆年。扣案之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元、記事本壹本、小紙條伍張、日曆紙貳大張、傳真紙壹張、均沒收。
丁○○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係澎湖縣望安鄉西坪村第十六屆村長,有意競選連任,籌畫將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甲開投票之澎湖縣望安鄉西坪村第十七屆村長選舉,能擊敗其他參選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以虛報遷出、遷入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非法方法(俗稱幽靈人口),利用其表弟丁○○製妥申辦戶籍登記所用之空白委託書,由乙○○交給如附表所示均非屬西坪村居民,且無實際遷徙住居所之意,而各別與乙○○有共同妨害投票犯意聯絡之 陳順發 等人(其中陳順發、陳 呂秀枝 、 呂麗滿 三人均係本件同案被告,由原審另依簡易判決處刑,其餘附表所示之人均不構成犯罪)簽章授權後,再由乙○○受託持附表所示之陳順發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委託書等辦理戶籍遷移所需之證件,親自或轉交不知情之村幹事向望安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遷入登記,自九十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二月間止,陸續向望安鄉戶政事務所虛報遷出原地址,改遷入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號等地址,但附表所示之陳順發等人嗣均未實際至該遷入之地址居住,其中陳順發、 陳呂秀 枝、呂麗滿三人於取得投票權後,始於選舉當日分別前往西坪村各投、開票所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其餘附表之人則因無居住事實,經戶籍機關強制遷出戶籍等原因,並未前往投票(其虛報戶籍之姓名、遷入日期、遷入地址及遷出地址均詳如附表所示)。乙○○另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擬以僱用船隻等交通工具供西坪村之不特定選民免費搭乘至西坪村投票,先抄錄相關西坪村選民資料並註記標示後,再於投票日前三日即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隨身攜帶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一百元,並至澎湖縣馬甲郵局提領現金六萬元,預備以該七萬五千一百元之鉅額金錢僱船供散居台灣本島及馬甲等地之西坪村選民無償乘坐,嗣經警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實施搜索,在澎湖縣馬甲市○○路○○○巷○號乙○○之妹 陳呂秀枝 住處,扣得乙○○所有預備交付不正利益所用之載有選民資料之記事本一本、小紙條五張、日曆紙二大張、傳真紙一張等物,且當場自乙○○身上起獲七萬五千一百元。
二、案經澎湖縣警察局望安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乙○○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否認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或預備投票交付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我雖代附表所示之人遷徙戶籍,惟渠等遷戶籍回世居地,係因大環境經濟不景氣,升斗小民在外難以維生,復思家鄉豐沛之近海漁產,必要時可從事近海捕魚等工作維生,其目的並非為選舉投票,且陳順發、陳呂秀枝、呂麗滿均早於選舉前一年即九十年六月間即遷移戶籍,與九十一年六月八日選舉日相距甚久,難認係為投票而遷戶籍;我隨身所攜之七萬五千一百元係擬代西坪村民至望安鄉漁會預繳漁、健保費之用,並非預備行賄云云。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人均委由被告乙○○親自或轉請村幹事代辦戶籍遷徙登記一情,為
被告乙○○供承不諱,並有委託書附卷可憑。又渠等確於遷入西坪村之地址後,均無實際住居之事實,且所遷徙之地址大部分均屬廢墟或空屋等情,有遷入戶籍申請書、催告書、警察機關戶口查察通報表、現場勘查附表及房屋照片等附卷可稽,其中陳順發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一五○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陳呂秀枝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一五二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鄭呂草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二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㈠第一七二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七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李啟平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九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黃英豪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四四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七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佩蓉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四四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秋霞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四八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阿棟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五○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呂陳春美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七一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八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呂秀麗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七三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六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八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呂麗滿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一五六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呂怡慧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四四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六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六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陳冠享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七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吳菊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三一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楊昇峰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四三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一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五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楊 吳金蓮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四二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二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四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劉少宏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九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七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二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呂淑美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九頁背面),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二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呂明峻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一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四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六頁),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呂慧萍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一頁背面)、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六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虛,(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呂慧紋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一頁背面)、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六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紀登芳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四一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三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陳武男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九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一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三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劉俊盟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三十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 陳許梅花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九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三頁),其所遷入地址顯屬廢墟,(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陳呂秀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十八頁),其所遷入地址現實際只居住三人,不包括遷入戶籍的三人,(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九十六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呂秀根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五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一頁),其所遷入地址現實際只居住三人,不包括遷入戶籍的三人,(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九十六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麗春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三九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九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頁),其所遷入地址現實際只居住三人,不包括遷入戶籍的三人,(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九十六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巍方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二第一七五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翁美雅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四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巍戶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四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六九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楊舜博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五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六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八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三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純美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三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七○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九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七十七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美玲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七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七十七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彥福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六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五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二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七十七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勁豪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六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四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二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七十七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位正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七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九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一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七十七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吳秀美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七頁背面)、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一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七十七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金志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七頁背面)、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一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七十七頁現場勘查照片); 蔡文華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一八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六六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四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三頁場勘查照片);劉 謝秋梅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二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六二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三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七十頁現場勘查照片); 呂通 要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四六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六八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八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七十頁現場勘查照片); 呂陳金玉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四八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六七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二十九頁),其所遷入地址為屋,(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七十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川介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二九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二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四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
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七十頁現場勘查照片); 呂追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四九頁),其所遷入地址為空屋,(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七十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淑娟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一九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六三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五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六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淑蘭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一九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一六四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五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六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鍾環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頁)、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三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五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六頁現場勘查照片); 呂旺聰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十二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二頁現場勘查照片); 呂義雄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二三五頁背面)、戶口查察通報單(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二一五頁)、催告書(見扣案催告書第十七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二頁現場勘查照片); 陳許慶花 遷入戶籍申請書(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第三七頁),其所遷入地址之房屋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顯無人居住,(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㈢第二○二頁現場勘查附表及九十一年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第六十二頁現場勘查照片)。附表所示之陳順發等人均於投票日前各別委由村長候選人即被告乙○○遷徙戶籍至西坪村之廢墟或空屋,顯然無實際遷徙住居西坪村之意思,係為投票之目的而虛報戶籍,均非西坪村之居民而屬俗稱之「幽靈人口」,可以認定。陳順發、陳呂秀枝、呂麗滿藉虛報戶籍之方法取得投票權後,並至投開票所投票之事實,另有選舉人名冊在卷可資參證。被告乙○○雖辯稱:附表之人係為方便捕魚等經濟目的而遷戶籍云云,惟遷徙戶籍與得否在西坪村從事海上作業等相類工作,毫無關聯性,被告乙○○所辯,並無可取;又以遷徙戶籍之俗稱幽靈人口方式,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認定,並非以遷徙戶籍日期距離投票日期之期間長短為唯一判斷標準,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三人於九十年六月間遷入西坪村,其距離投票日尚非甚久,尤其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另有望安鄉鄉長及縣議員之選舉,渠等三人遷入後尚可先取得該選舉之投票權,參酌上開所述各種情狀,難認渠等三人非為投票目的而遷徙戶籍,被告乙○○另辯稱:陳順發、陳呂秀枝、呂麗滿非為投票目的而遷徙戶籍云云,亦非可採。
㈡被告乙○○係西坪村第十六屆村長,其對村內各房屋之實際住居狀況等情,知
之甚稔,乃竟於投票日前大量招攬及受託虛報戶籍遷移,其以俗稱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參與選舉而妨害投票結果之正確,灼然至明。
㈢證人李啟平於警詢中供稱「不是我主動要求遷入西坪村七號,是乙○○要求我
遷入」、「可能是因為乙○○要參與村長選舉,才會要求我遷入,我係因為朋友一場,才會遷入想幫忙他,他說選舉當天他會僱船讓我們乘坐」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二號卷㈡偵查卷第三十一頁),顯見被告乙○○於選前即有代為僱船支付船資,免費載運實際非住居西坪村而應其請求戶籍虛設西坪村之人士,長送渡海跋涉以利其投票之準備與承諾。觀諸警方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在被告乙○○之妹陳呂秀枝住處查獲選民名單資料之記事本一本、小紙條五張、日曆紙二大張、傳真紙一張等物,其中日曆紙二大張分別註記打勾及劃圈等記號,經訊之被告乙○○該等記號代表何意義,答稱「我抄寫之選民名單二大張打勾及劃圈者是表示無法回西坪村投票之人,另有約一百人未做記號者,是有可能回西坪村投票者,該一百人散居馬甲、高雄、台南各地」等語。是被告乙○○可能拜託尋求支持之選民既均散佈馬甲、高雄、台南各地,其欲至西坪村投票,無論直接乘船由各居住地至西坪村,或先至馬甲島,再轉搭船隻前往西坪村,搭船均屬至西坪村之必要途逕,而被告乙○○既無以現金或財物行賄選民之情事,其僅單純基於人情關係拜託選民遠道至西坪村投票,衡情即有合理動機代為僱船支付船資,無償供選民搭乘交通工具至西坪村投票。又被告乙○○自承其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原本隨身攜帶一萬五千一百元,再至馬甲郵局提領六萬元,嗣經警方實施搜索,自其身上起出七萬五千一百元等情,被告乙○○於選前三日隨身攜帶鉅款,綜合上開證人李啟平之供詞及扣案之選民名單資料之記事本一本、小紙條五張、日曆紙二大張、傳真紙一張等證據,堪認被告乙○○係預備以該七萬五千一百元僱船供選民無償搭乘至西坪村投票。被告乙○○雖辯稱:該七萬五千一百元係擬代村民至望安鄉漁會預繳漁、健保費之用云云,惟其於偵查中供稱:係平常生活費云云(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第三十九頁),其就該筆巨資之用途,供述前後矛盾,顯有可疑係因隱藏其金錢之不法用途而作不實之供述;況望安鄉漁會所在之望安鄉本島亦設有郵局(亦附設提款機)等金融機構,可供隨時提領現金,被告乙○○尚無甘冒金錢遺失等風險,大費周章先在馬甲提領現金,再攜帶巨額現金至望安本島繳款之理,其所辯係代繳漁、健保費之用云云,與常情有悖,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乙○○預備交付不正利益而擬僱船供選民免費搭乘之犯行,亦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明文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為㈠、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之。㈡、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即指除詐術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之方法均屬之,並不以構成刑事法上犯罪之非法行為為限。至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而不以行為人所支持之特定候選人是否當選為必要。因依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等規定,候選人保證金之發還、沒收,競選經費捐贈之限制,選舉經費之補助,均以得票比例之多寡而為決定及分配。則各候選人得票之多寡,除關係候選人之當選與否外,亦與上開各項選舉結果攸關。故所謂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應兼指使得票比例等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在內,非僅指使候選人之當選或不當選而已。又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雖規定投票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有使投票內容隱密之效果,惟倘無居住之事實,而虛報遷入戶籍登記,經戶籍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參加選舉投票,顯足以使該選舉區計算得票比率基礎之選舉人人數及投票之票數為不實之增加,縱因查證困難,無法得知其投票選舉之特定候選人為何人?然不論如何,均已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又按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始得為甲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之規定以觀,足見該法所重視者,為在選舉區繼續居住之事實,至於戶籍登記簿僅為四個月起算之在客觀上不得不然之判斷依據。次查,現代民主政治主權在民之原則,將政權付諸人民,由人民選舉代表行使,其中因各國幅員大小不一,小者固可由人民共同決定,大者則非區分各級行政區域、組織治理不可,在區分若干行政區域下,該行政區域之政權行使,按諸主權在民原則,理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且僅能由該區域之人民行使,非能由其他區域之人越俎代庖。若為遵守上開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以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為目的,而將戶籍及實際住所遷入該選舉區,固符合上開規定及主權在民原則;然若實際上並未居住該選舉區,僅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虛報遷入戶籍者,其有妨害選舉之純正及甲正性,至為顯然。或有謂憲法賦予人民有遷徙自由云云,然按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及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固為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所明定,惟所謂居住遷徙自由及選舉權,並非漫無限制,得任意行使,在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甲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亦定有明文,此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戶籍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之遷出、遷入登記及同法第五十四條對故意為不實申請者之處罰;及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為取得各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之要件。其規範目的在於戶籍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及選舉之甲平性,均係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對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附加之限制。從而,人民固有遷徙之自由,但並無為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與權利。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係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自屬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規定非法方法之範疇,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無關(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九十一)台文字第OO五七五號函附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準此,行為人如無實際遷徙住居所之意,係為投票目的而虛報遷入戶籍至選舉區,亦未實際在該遷入地址居住達四個月以上,其以此方式取得投票權,並於選舉日前去投票使投票數虛增,即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罪名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人如認識其上述行為足以發生虛增投票數之結果並決意為之,即具備同一罪名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至於行為人有無支持特定候選人或其遷移戶籍有無兼具其他動機、理由,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再者,以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犯意遷徙戶籍,其遷入戶籍時僅屬取得各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之準備動作,尚非得視為已著手於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而遷入戶籍者,縱已取得投票權,但於投票日並未實行投票,則根本無從使投票發生正確與否之可能,尚無所謂既、未遂之問題,應不屬於已達著手之程度,即無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七六號判決)。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及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預備交付不正利益罪;同案被告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三人就所犯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之犯行,各別與被告乙○○有縱向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乙○○虛報附表所示除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以外之人戶籍部分,因遷籍者均未前往投票,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尚不構成犯罪)。被告乙○○與同案被告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所犯共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均以遷戶籍之非法手段取得投票權,並於投票當日陸續前往投開票所投票以影響同一村長選舉之結果正確,渠等犯罪時、地密接,均侵害同一社會法益,為接續犯。被告乙○○所犯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及預備交付不正利益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較重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一罪處斷。
㈣原審就此部分,為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本案犯罪,係被告乙○○為之,
丁○○乃其所利用之人,並不成立犯罪(詳如後所述),難認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原判決認係共同正犯,自有未合。被告乙○○此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可取,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如上所述可議之處,此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身為西坪村第十六屆村長及第十七屆村長候選人,本應甲正無瑕之手法參與選舉,以維護優質選風,竟為達到勝選目的,不擇手段,以虛偽遷徙戶籍及預備交付不正利益之方式以求增加票源,戕害民主政治與選舉之甲平性,犯後仍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乙○○因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或預備投票交付不正利益犯行,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甲權四年。扣案之七萬五千一百元及載有選民名單資料之記事本一本、小紙條五張、日曆紙二大張、傳真紙一張等,均係被告乙○○所有,供預備投票交付不正利益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七萬五千一百元之現金係預備供僱船支付船資免費接運西坪村選民之用,屬預備交付之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之不正利益,不能適用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沒收之規定)。另在被告乙○○住處扣得之茶葉十一罐及在被告丁○○住處扣得之訴願書影本五張、戶政機關甲文五張、雜記資料一張,均與沒收要件不符,無庸諭知沒收;在被告乙○○住處扣得之印章三十五顆、戶口名簿十八本及在被告丁○○住處扣得之印章五顆、空白委託書二紙、催告書三十張,則分屬其所有虛報遷入戶籍所用或所得之物,因非義務沒收之範圍,且該等物品仍可供其他正常正途,將之沒收並無實益,亦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貳、乙○○不另諭知無罪及丁○○部分:
一、甲訴意旨另以:被告丁○○與乙○○係表兄弟關係,乙○○係澎湖縣望安鄉西坪村第十六屆村長,有意競選連任,籌畫將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甲開投票之澎湖縣望安鄉西坪村第十七屆村長選舉,能擊敗其他參選人,丁○○竟與乙○○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以虛報遷出、遷入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非法方法(俗稱幽靈人口),由丁○○製妥申辦戶籍登記所用之空白委託書,交由乙○○轉交給如附表所示,均非屬西坪村居民,且無實際遷徙住居所之意,而各別與乙○○有共同妨害投票犯意聯絡之陳順發等人為如前所述乙○○有罪部分之犯罪行為。嗣經警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在高雄市○鎮區○○○路四0六之一號八樓丁○○住處,扣得乙○○所有預備交付不正利益所用之載有選民資料之雜記資料一張。認被告丁○○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又被告乙○○、丁○○共同連續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 劉謝秋梅 、呂義雄、劉少宏、陳川介及 陳鐘環 等五人之同意,由乙○○委由不知情之人偽刻劉謝秋梅、呂義雄、劉少宏、陳川介、陳鐘環等五人之印章交丁○○,再蓋用於丁○○所撰擬之訴願書及參加訴願書上,向澎湖縣政府提出訴願,足生損害於劉謝秋梅、呂義雄、劉少宏、陳川介、陳鐘環等五人及望安鄉戶政事務所、澎湖縣政府。嗣訴願遭駁回,其二人又未經呂義雄、劉少宏、陳川介及陳鐘環等四人之同意,以上開偽刻之該四人印章再蓋用於丁○○所撰寫之行政訴訟起訴書上,遞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足生損害於呂義雄、劉少宏、陳川介、陳鐘環等四人及澎湖縣政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被告乙○○、丁○○共同連續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嫌。
二、甲訴人認被告丁○○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係以被告丁○○為被告乙○○製妥申辦戶籍登記所用之空白委託書,交由乙○○轉交給如附表所示均非屬西坪村居民,且無實際遷徙住居所之意,而乙○○代遷戶籍為論據。認被告乙○○、丁○○共同連續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以證人劉謝秋梅、呂義雄、陳川介、劉少宏、陳鐘環五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或 陳明 不知戶籍遷入遭撤銷,或陳明沒有提起訴願等語,渠等顯然未委由被告乙○○、丁○○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且陳鐘環亦明確表示僅有留一個舊印章在被告乙○○處,並未委託被告乙○○代刻印章,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丁○○否認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犯行,被告丁○○辯稱:我未參與辦理附表所示之人之戶籍遷徙事宜,係附表所示之人經撤銷戶籍登記後,因我係學法律出身,遂協助提起後續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程序,我僅提供法律協助,未有共同遷徙附表所示之人戶籍之情事。被告乙○○、丁○○均否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辯稱:有經劉謝秋梅、呂義雄、陳川介、劉少宏、陳鐘環等人同意,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0號判例參照)。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0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㈠乙○○原係澎湖縣望安鄉西坪村第十六屆村長,有意競選連任,為籌畫將於九
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甲開投票之澎湖縣望安鄉西坪村第十七屆村長選舉,能擊敗其他參選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以虛報遷出、遷入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非法方法(俗稱幽靈人口),預為選舉鋪路。乃委託被告丁○○為之製妥申辦戶籍登記所用之空白委託書,交由乙○○代以為他人辦理戶籍遷徙事宜,此空白委託書一般戶政事務所即有之,任人取用,乙○○為大量代他人遷徙戶籍乃有預先準備此一空白委託書之必要。此豈能謂被告丁○○與之有何不法之犯意聯絡。
㈡望安鄉戶政事務所對附表所示之遷籍者催告其於一定期限內遷出,該等催告書
均係郵寄送達遷籍者實際住居所,而由其本人或家屬代收一情,有卷附催告書送達證書在附卷可按(陳川介催告書由媳婦 呂素貞 代收,陳鐘環催告書由家屬 陳石員 代收,劉少宏催告書由劉少宏本人親收,分別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㈡偵查卷第七十、七十一、七十六頁),而附表所示遷籍者嗣因戶籍遭強制遷出而提起訴願者共三十餘人,並在被告丁○○住處搜索扣得部分催告書正、影本三十張(含劉謝秋梅、陳川介、陳鐘環、呂義雄、劉少宏等五人催告書正本五紙),是該等催告書均應為遷籍者收受後親交或輾轉交予被告丁○○,渠等將催告書送由他人處理,客觀上已難認無委請他人提起行政爭訟程序以確保戶籍得以順利遷入西坪村之意。又劉謝秋梅、陳川介、陳鐘環、呂義雄、劉少宏等五人均係以遷徙戶籍之手段以取得投票權,其已授權委託被告乙○○遷籍在先,嗣於戶籍遭強制遷出而影響投票權之取得時,再委由被告乙○○、丁○○協助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相關救濟程序以維持原遷入戶籍之效力,核與常情無悖,參以澎湖縣警察局望安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製作之社會情報報告、查察賄選暴力情資蒐報表各一紙分別記載「乙○○先每人付前金一至二千元不等給予西坪村投票者 呂通要 等三十四人,將其投票者之身分證及印章收集後,拿至望安鄉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前代為辦理戶籍遷入,方能有村長投票權;俟六月八日僱船載投票者,至望安鄉西坪村投票後,再付四至八千元不等後謝」、「呂通要等三十四人事後均遭望安鄉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遷入,但先前均已收受乙○○一至二千元不等之前金,故乙○○即提起訴願、再訴願,則能使該等人員取得投票權,以利其順利當選」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十二號卷㈠偵查卷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三頁),依該資料顯示,雖不能遽認被告乙○○有交付賄賂之犯行,惟參以被告乙○○於選前係現任村長,與村民之人際網絡緊密等情,已足認遷籍者均有堅決遷籍以取得投票權參與選舉之意,其均有概括授權被告乙○○、丁○○等在同一遷籍目的範圍內另提行政爭訟程序以資解決之情事,益見明瞭。況被告乙○○、丁○○既有取得附表所示大部分遷籍者之同意始提起訴願等程序,應無獨未獲劉謝秋梅、呂義雄、陳川介、劉少宏、陳鐘環五人同意而甘冒觸法風險逕自提起行政爭訟程序之理。劉謝秋梅、呂義雄、劉少宏、陳川介、陳鐘環等五人於九十一年六月經警及檢察官詢問時,雖陳稱:不知戶籍遷入遭撤銷或沒有提起訴願云云,惟該等詢問日期距渠等於九十一年二、三月間收受催告書及提起訴願等程序(見卷附送達證書及訴願書所載日期),期間達三個月之久,記憶是否清晰無誤,非無可置疑,尚難徒以渠等與上開卷證不相符之供述,執為不利被告乙○○、丁○○之認定。綜上各情以觀,被告乙○○、丁○○辯稱:有經劉謝秋梅、呂義雄、陳川介、劉少宏、陳鐘環等人同意,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語,尚屬可採。
㈢此外,復未據甲訴人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丁○○有此部分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不能證明其此部分之犯罪,惟甲訴人認被告乙○○行使偽造文書部分犯嫌與其前開經起訴論罪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原審就被告丁○○部分,為科刑之判決,不無違違誤,被告丁○○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此部分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不能證明被告丁○○犯罪,自應諭知丁○○無罪。
㈤檢察官就被告乙○○、丁○○被訴偽造文書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主張應
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並未提出確切證據以實其說,按檢察官應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說服法院形成心證,若無法舉證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作有利被告之認定。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被告丙○○(原名 呂秀娟 )部分:
一、甲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並無實際居住西坪村之意思,亦無實際居住之事實,竟與乙○○、丁○○、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虛報戶籍遷出、遷入(俗稱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由被告乙○○自行或委由他人擔任辦理戶籍登記之受託人,自九十年六月間起,將被告丙○○之戶籍由澎湖縣馬甲市○○里○○街○○號虛報遷入西坪村十四之一號,並將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三人之戶籍虛報遷入西坪村,嗣丙○○、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四人均未實際至該遷入之地址居住,俟取得投票權後,始於投票當日前往西坪村投開票所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認被告丙○○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嫌。
二、甲訴人認被告丙○○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係以被告丙○○雖擔任西坪村之永續就業之短期雇工,但並未居住於西坪村。其住居處澎湖縣望安鄉西坪村西嶼坪十四之一號無人居住。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被告之夫死亡相驗時,未見被告丙○○在場,被告之女 陳碧華 稱被告居住馬甲市○○里○○街○○○號。被告之永續就業短期雇工,並非按時簽到等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否認有何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犯行,辯稱:我先生 陳石佛 原在西坪村簡易發電廠擔任技工,其工作係輪班性質,在西坪村工作一個月,再至馬甲另住處休假一個月,陳石佛係於九十一年四月過世而去職,我在陳石佛工作期間,經常回西坪村十四之一號與陳石佛同住,且我本人自九十年九月至九十一年五月,受望安鄉甲所雇用,在西坪村從事永續就業計劃(擴大就業輔導)之工作,我有實際在西坪村十四之一號居住之意思及事實,非幽靈人口;亦與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等人之遷籍投票行為無關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須無實際遷徙住居所之意,係為投票目的而虛報遷入戶籍至選舉區,亦未實際在該遷入地址居住達四個月以上,其以此方式取得投票權,並於選舉日前去投票使投票數虛增,始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罪名之構成要件,若行為人雖為投票目的而遷入戶籍,惟其於遷入後確有實際在該遷入地址居住達四個月以上,其據以取得投票權而參與選舉,則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九十一)台文字第OO五七五號函附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丙○○之夫陳石佛(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死亡)於生前自八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止係受雇望安鄉西坪村簡易發電廠從事技工工作,並在西坪村十四之一號居住之事實,有望安鄉甲所函暨所附僱用人員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丙○○自九十年九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受雇於望安鄉甲所,在西坪村執行永續就業計劃,每月均在西坪村出勤從事工作,亦有望安鄉甲所函及所附出勤紀錄表(每日簽到退紀錄)各一份附卷足參,是依該等函附工作紀錄以觀,被告丙○○陳稱其於陳石佛生前時常返回西坪村與其夫陳石佛同住,並長期在西坪村從事永續就業計劃,核與卷證資料相符,應堪採信。檢察官謂該出勤紀錄表係由村幹事一個月交付一次,並無固定放置供簽名地點及時間,亦無專人保管及監督簽到簽退,被告丙○○可於任何之時間或地點簽名或蓋印後,再提交望安鄉甲所等情,此項監督管理之不夠嚴謹,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丙○○未在西坪村履行永續就業計劃之工作,被告丙○○既有在西坪村履行永續就業計劃之工作,豈不有居住該西坪村之事實。
㈡被告丙○○係於九十年六月遷入西坪村十四之一號(見卷附戶籍登記申請書)
,而該房屋狀況經檢警於九十一年六月選前親往查勘,並未發現以木棍由外橫閂大門之空屋情形,此有卷附房屋現場勘查照片及附表可資參照;且丙○○亦未經警政、戶政機關查獲無實際住居西坪村之事實而催告遷出戶籍之情事,是依上開卷證綜合判斷,被告丙○○所辯有實際居住西坪村等語,應屬非虛。其自九十年六月遷籍至西坪村後,既有在該遷入之地址居住達四個月以上之情事,即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處罰要件不符,難認其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情事。
㈢被告丙○○之夫陳石佛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在西嶼坪海邊溺水死亡,有其死亡
證明書可按,檢察官於翌日在署立澎湖醫院相驗屍體,有其相驗筆錄在卷可稽,惟相驗時間誤載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形成未死亡先由西坪村移屍到馬甲市相驗之矛盾,已據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澎檢良明九一相一二字第二五四九號函敘更正其相驗時間為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九時二十分。相驗屍體時,被告丙○○未在場陳述,而未在筆錄簽名,固屬實情,但此並非即可證明被告丙○○未在馬甲市或西坪村,而相驗日被告丙○○仍有簽到簽退之服勤記錄,益證其非無居住西坪村之實據。甲訴人以被告丙○○之女陳碧華於檢察官相驗時曾稱:「父親陳石佛與母親及家人同住馬甲市○○里○○街○○○號,父親是在西嶼坪工作,全家包括我、弟弟 陳信旭 、妹妹 素靜 及母親四人同住馬甲市○○街○○○號,另有一個妹妹 陳素玲 已結婚,現住台北,父親上班時住西嶼坪,放假時才回來」等語,指為被告丙○○未住西坪村,但此被告丙○○之家屬既仍有居住在馬甲市○○里○○街○○○號之情,被告丙○○常返該住處,及陳石佛假日返回團聚,與之共同生活,正符合常情,豈必永遠與家屬隔離,始得謂之留居西坪村。
㈣按檢察官應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說服法院形成心證,若無法舉證說服法院形成
有罪心證,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作有利被告之認定。本件未據甲訴人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有與被告乙○○、丁○○及同案被告呂麗滿、陳順發、陳呂秀枝基於犯意之聯絡而共同虛報戶籍遷徙後投票之行為,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
五、原審就此部分,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經核尚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有罪之判決,並未提出確切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另被告陳呂秀枝、陳順發、呂麗滿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確定,不另論列,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甲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姓名│遷入日期│遷入地址(澎湖縣)│遷出地址│├────┼────┼────────────┼────────────┤│陳順發│900627│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澎湖縣馬甲市朝陽里二十六││││號│鄰朝陽路四十一巷二十號│├────┼────┼────────────┼────────────┤│陳呂秀枝│900627│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澎湖縣馬甲市朝陽里十一鄰││││號│三多路一八四巷九號│├────┼────┼────────────┼────────────┤│鄭呂草│901228│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台南市南區郡南里十九鄰德││││號│興路一七七巷四一號│├────┼────┼────────────┼────────────┤│李啟平│910205│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澎湖縣馬甲市朝陽里十一鄰││││號│三多路一八四巷五號│├────┼────┼────────────┼────────────┤│黃英豪│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高雄市前鎮區興東里八鄰衡││││號│陽街二三之二號│├────┼────┼────────────┼────────────┤│陳佩蓉│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高雄市前鎮區興東里八鄰衡││││號│陽街二三之二號│├────┼────┼────────────┼────────────┤│陳秋霞│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高雄市旗津區上竹里十一鄰││││號│上竹巷六二之五號│├────┼────┼────────────┼────────────┤│陳阿棟│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台南市南區郡南里十三鄰永││││號│興三街十五號│├────┼────┼────────────┼────────────┤│呂陳春美│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台南市西區西賢里六鄰西賢││││號│街一八八號│├────┼────┼────────────┼────────────┤│呂秀麗│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七│台南市西區西賢里六鄰西賢││││號│街一八八號│├────┼────┼────────────┼────────────┤│呂麗滿│900628│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前鎮區忠孝里十一鄰││││號│育德路十六巷十號│├────┼────┼────────────┼────────────┤│呂怡慧│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前鎮區忠孝里十鄰梧││││號│州街二九號│├────┼────┼────────────┼────────────┤│陳冠享│900627│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八鄰望││││號│安一一九號│├────┼────┼────────────┼────────────┤│吳菊│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台北市文山區萬祥里十八鄰││││號│景明街四八之二號五樓│├────┼────┼────────────┼────────────┤│楊昇峰│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小港區海昌里六鄰海││││號│汕二路九一號│├────┼────┼────────────┼────────────┤│ 楊吳金蓮 │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十八鄰││││號│茂林街十號五樓│├────┼────┼────────────┼────────────┤│劉少宏│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澎湖縣馬甲市朝陽里十七鄰││││號│文林街五十巷二弄三號│├────┼────┼────────────┼────────────┤│呂淑美│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澎湖縣馬甲市朝陽里十七鄰││││號│文林街五十巷二弄三號│├────┼────┼────────────┼────────────┤│呂明峻│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前鎮區興東里八鄰衡││││號│陽街十九之四號│├────┼────┼────────────┼────────────┤│呂慧萍│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前鎮區興東里八鄰衡││││號│陽街十九之四號│├────┼────┼────────────┼────────────┤│呂慧紋│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前鎮區興東里八鄰衡││││號│陽街十九之四號│├────┼────┼────────────┼────────────┤│劉俊盟│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縣鳳山市誠智里十五鄰││││號│鳳東路五五七號十三樓│├────┼────┼────────────┼────────────┤│紀登芳│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左營新上里四十鄰自││││號│由二路九五號七樓│├────┼────┼────────────┼────────────┤│陳武男│910205│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八鄰望││││號│安一一九號│├────┼────┼────────────┼────────────┤│陳許梅花│910205│望安鄉西坪村二鄰西嶼坪十│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八鄰望││││號│安一一九號│├────┼────┼────────────┼────────────┤│陳呂秀│900627│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前鎮區民權里十八鄰││││四號│鄭和路六一號二四樓│├────┼────┼────────────┼────────────┤│陳呂秀根│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縣鳳山市二甲里二六鄰││││四號│林森路四一六巷八號五樓│├────┼────┼────────────┼────────────┤│陳麗春│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前鎮區復國里三五鄰││││四號│桂林街八號二樓│├────┼────┼────────────┼────────────┤│陳巍方│901203│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澎湖縣馬甲市中央里七鄰中││││四號之一│山路六巷十一號│├────┼────┼────────────┼────────────┤│陳翁美雅│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澎湖縣馬甲市中央里七鄰中││││四號之一│山路六巷十一號│├────┼────┼────────────┼────────────┤│陳巍戶│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澎湖縣馬甲市中央里七鄰中││││四號之一│山路六巷十一號│├────┼────┼────────────┼────────────┤│楊舜博│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台北市中山區江寧里九鄰錦││││四號之一│州街三七一號三樓之三│├────┼────┼────────────┼────────────┤│陳純美│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台南市西區西賢里八鄰西賢││││五號│一街二九號│├────┼────┼────────────┼────────────┤│陳美玲│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小港區港明里十鄰百││││五號│善街五之一號│├────┼────┼────────────┼────────────┤│陳彥福│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小港區港明里十鄰百││││五號│善街五之一號│├────┼────┼────────────┼────────────┤│陳勁豪│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小港區港明里十鄰百││││五號│善街五之一號│├────┼────┼────────────┼────────────┤│陳位正│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三民區寶盛里八鄰克││││五號│武路一九○號│├────┼────┼────────────┼────────────┤│陳吳秀美│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三民區寶盛里八鄰克││││五號│武路一九○號│├────┼────┼────────────┼────────────┤│陳金志│910122│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高雄市三民區寶盛里八鄰克││││五號│武路一九○號│├────┼────┼────────────┼────────────┤│蔡文華│901225│望安鄉西坪村三鄰西嶼坪十│澎湖縣馬甲市光復里二鄰民││││二號之一│福路八五巷五號│├────┼────┼────────────┼────────────┤│劉謝秋梅│901225│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澎湖縣馬甲市光明里二八鄰││││四號│忠孝路七九巷十七號│├────┼────┼────────────┼────────────┤│呂通要│901225│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台中縣大肚鄉蔗部村十鄰中││││四號│沙路四七號│├────┼────┼────────────┼────────────┤│呂陳金玉│901225│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台南市南區建南里二鄰永安││││四號│街三七八巷一○二號│├────┼────┼────────────┼────────────┤│陳川介│910123│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澎湖縣馬甲市朝陽里十三鄰││││四號│三多路一六六號│├────┼────┼────────────┼────────────┤│呂追│901225│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澎湖縣馬甲市陽明里十六鄰││││四號│永平街二十巷三號│├────┼────┼────────────┼────────────┤│陳淑娟│901225│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澎湖縣馬甲市石泉里十四鄰││││五號│石泉一號之二四三│├────┼────┼────────────┼────────────┤│陳淑蘭│901225│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澎湖縣馬甲市石泉里十四鄰││││五號│石泉一號之二四三│├────┼────┼────────────┼────────────┤│陳鍾環│910122│望安鄉西坪村六鄰西嶼坪三│澎湖縣馬甲市石泉里十四鄰││││五號│石泉一號之二四三│├────┼────┼────────────┼────────────┤│呂旺聰│910205│望安鄉西坪村一鄰西嶼坪五│澎湖縣馬甲市啟明里二五鄰││││號│臨海路一號之八│├────┼────┼────────────┼────────────┤│呂義雄│910205│望安鄉西坪村一鄰西嶼坪五│澎湖縣馬甲市啟明里二五鄰││││號│臨海路一號之五│├────┼────┼────────────┼────────────┤│陳許慶花│910123│望安鄉西坪村一鄰西嶼坪五│嘉義市西區保安里十一鄰北││││號│社尾路二五號三樓之一│└────┴────┴────────────┴────────────┘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