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債權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晉昇投資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為何?並補正晉昇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