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