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兆強電子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下稱兆強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銷售及勞務之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兆強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兆強公司民國90年銷項去路明細之內容,此部分業經本院函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確認無訛,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公司名稱、銷售總額、發票張數、逃漏稅額及犯罪期間,見本院訴字卷第135、198頁)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0年9月間起至90年11月間止,連續以兆強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72張,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詳如附表所示),而上開公司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後,即持向各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即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248,49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查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伊從89年開始擔任兆強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有實際經營至90年11月,90年11、12月因為欠債,被地下錢莊逼走,匆忙離開兆強公司,後來公司的文件、機器設備都沒有帶走,伊不知道兆強公司大小章、發票流落何處,伊沒有辦理公司歇業,不知道要作公司清算,本件案件期間從90年9月開始,伊於90年11月19日還沒有逃跑,伊當時還在兆強公司,且是負責人,伊不瞭解為何會有此案件云云。
經查:
㈠上開事實,有兆強公司基本資料(被告為該公司代表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11月10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70021984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
8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1045034號函(兆強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獲並以92年12月3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20252709號函移送,涉案期間為90年9月至92年2月,幫助他人逃漏稅銷項總金額124,969,942元,銷項稅額6,248,495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9月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075483號函(兆強公司90年9月至92年2月銷項發票之買方公司、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7702號卷第84頁,97年度偵緝字第1033號卷第27-83頁,本院訴字卷第51、59-63、69-71、74頁)。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於本件發生期間為兆強公司
負責人,於90年11、12月因欠債,被地下錢莊逼走,始匆忙離開兆強公司,至90年11月19日還沒有逃跑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被告既為兆強公司之負責人,對於該公司大小章及發票,自負有管理之責。況被告自承至90年11月19日尚未離開公司,則對於兆強公司90年9月至10月所開立之發票(即本件附表除編號發票日期為「90年11月」之2張發票外之所有發票),自不能諉為不知。又被告就11月19日以後,兆強公司公司大小章、發票究為何人取走,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參以被告於90年11月19日簽署證明書,內容為:「本公司原委託大業會計事務所處理稅務記帳事宜,九十年度,除代理申報一~八月營業稅外,其餘皆由本公司自行處理,亦未支付任何費用與大業會計事物所」,並於同日簽署交回兆強公司資料明細,內容為:「...8.公司大小章、發票章共
3只」,有各該證明書、資料明細在卷可按(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222-223頁),而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上開文件為伊自己簽署、經辦等語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10頁),被告既於90年11月19日仍以兆強公司負責人名義親自簽署上開文件,文件內容又記載90年1至8月以外稅務記帳事宜,將由兆強公司自行處理,並取回公司大小章、發票章,顯見當時兆強公司之大小章、發票章為被告所管領,且據上開文件內容,被告對於兆強公司嗣後稅務記帳事宜如何處理,當有所規劃,其辯稱對於本件並不知情云云,,委不足採。況被告又自承將兆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押給地下錢莊云云(見96年度偵緝字第1121號),倘被告確實因匆忙離開兆強公司而未帶走相關重要文件,何以獨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交予地下錢莊,又地下錢莊收受物件無非為取得利益,然僅憑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未輔以該公司大小章、發票等件用以從事虛偽交易等行為,並無實際利益可圖,被告辯稱其不知兆強公司大小章、發票流落何處,也不瞭解為何有此案件云云,係事後臨訟卸責之詞,應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新舊法之比較適用: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中間法及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甚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6
4號判例參照)。而上開一體適用行為時法或裁判時法之原則,於同有多項法律修正之情形,亦應適用之,而不得割裂分別適用各項法律中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茲就比較情形說明如下:
⒈關於商業會計法: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
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於修正前、後,構成要件並未修正,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關於易科罰金之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1條暨經修正刪除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提高100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折算之結果,為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修正後同條則規定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⒊關於連續犯: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⒋關於牽連犯: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刪除
,被告本案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行於刑法修正前,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而刑法修正後應分論併罰,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就被告行為時、中間時(即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刑法修正施
行前)、裁判時之規定綜合比較,並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修正前刑法有關易科罰金之標準、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而為處斷。
三、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雖曾於96年5月29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然嗣於96年8月31日下午3時許,經警聯繫自行到案,有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偵訊(調查)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8年8月24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80027532號函在卷可證(見96年度偵緝字第1121號卷第5-6頁,本院訴字卷第65-6
7頁),經核,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雖曾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7月16日施行前經通緝,然於同年12月31日前業已自動歸案接受偵查,悉合於該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編號│公司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㈠│葆祥企業│90年10月│JD00000000│1,706,250元│85,313元│││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589,250元│79,463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799,500元│39,975元│├──┼────┼────┼─────┼──────┼─────┤│㈡│崎祥科技│90年10月│JD00000000│4,122,500元│206,125元│││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3,145,000元│157,2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20,000元│86,0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505,000元│75,2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384,500元│69,2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605,000元│80,2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455,500元│72,77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19,000元│90,9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90,000元│94,5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349,000元│67,4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491,000元│74,5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710,000元│35,5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3,187,500元│159,37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3,060,000元│153,000元│├──┼────┼────┼─────┼──────┼─────┤│㈢│元 瑞豐企 │90年9月│JD00000000│2,621,600元│131,080元│││業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3,968,250元│198,413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3,168,000元│158,4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82,500元│89,1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40,000元│92,0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86,400元│89,32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86,400元│89,32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11,250元│90,563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40,000元│92,0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69,000元│88,4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11,000元│85,55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2,621,524元│131,076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3,390,750元│169,538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3,382,500元│169,125元│├──┼────┼────┼─────┼──────┼─────┤│㈣│能量科技│90年10月│JD00000000│1,682,000元│84,100元│││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530,660元│76,533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98,000元│89,9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450,000元│72,500元│├──┼────┼────┼─────┼──────┼─────┤│㈤│實碩資訊│90年10月│JD00000000│1,840,000元│92,000元│││股份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80,250元│94,012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28,500元│91,4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22,750元│91,137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25,920元│91,296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51,500元│92,57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20,160元│91,008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28,500元│91,4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14,400元│90,72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998,720元│99,936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88,500元│89,4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897,925元│44,896元│├──┼────┼────┼─────┼──────┼─────┤│㈥│北興電子│90年10月│JD00000000│1,526,500元│76,325元│││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562,000元│78,1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512,300元│75,615元│├──┼────┼────┼─────┼──────┼─────┤│㈦│吾迪實業│90年10月│JD00000000│1,773,200元│88,660元│││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795,500元│89,77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46,800元│92,34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52,500元│92,6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01,800元│90,09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52,500元│92,6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52,500元│92,6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41,100元│92,05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52,500元│92,6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2,070,000元│103,500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1,852,500元│92,625元│├──┼────┼────┼─────┼──────┼─────┤││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940,500元│47,025元│├──┼────┼────┼─────┼──────┼─────┤│㈧│瑞煬實業│90年10月│JD00000000│4,032元│201元│││有限公司│││││├──┼────┼────┼─────┼──────┼─────┤│㈨│慈聖企業│90年10月│JD00000000│160,966元│8,048元│││股份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257,263元│12,863元│├──┼────┼────┼─────┼──────┼─────┤│㈩│政慶企業│90年10月│JD00000000│3,672元│183元│││社│││││├──┼────┼────┼─────┼──────┼─────┤││大業精密│90年10月│JD00000000│20,129元│1,006元│││工業有限│││││││公司│││││├──┼────┼────┼─────┼──────┼─────┤││國芳電子│90年10月│JD00000000│359,488元│17,974元│││股份有限│││││││公司│││││├──┼────┼────┼─────┼──────┼─────┤││同上│90年11月│KB00000000│43,713元│2,185元│├──┼────┼────┼─────┼──────┼─────┤││同上│90年11月│KB00000000│62,520元│3,126元│├──┼────┼────┼─────┼──────┼─────┤││滇鋒科技│90年10月│JD00000000│4,000,000元│200,000元│││有限公司│││││├──┼────┼────┼─────┼──────┼─────┤││同上│90年10月│JD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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