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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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董怡君 律師被告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契約、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惟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南港區,所指向俣俐設計工作室查無登記資料,無從認定於本院轄區內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足稽,且其契約履行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原告住所即台北市內湖區,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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