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朝山 送達代收人 武佩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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