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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