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12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被告 張慧縈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應再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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