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3號聲請人眾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恒熙 代理人 陳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3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勇如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瑞事務機器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2年2月20日│63,021元│AA0000000│││司 曾鴻池 │信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