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503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503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