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請人 李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萬得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200,000元、1,5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7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萬得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00年8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