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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