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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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82號原告 陳美雀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勞動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兩造所簽署業務員契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