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國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國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751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且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1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且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⑵有期徒刑10月。││││壹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⑴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⑴106年5月2日。│107年2月19日││││⑵106年7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725號│年度毒偵字第1846、2279│年度毒偵字第540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30號│106年度訴字第1168、137│107年度訴字第872號│││││6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12日│107年2月27日│107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30號│106年度訴字第1168、137│107年度訴字第872號│││││6號│││判決├───┼───────────┼───────────┼───────────┤││判決確│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20日│107年10月30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