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52號聲請人 洪勝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香港商美康雅│渣打國際│108年6月│167,062元│0000000│││遠東有限公司│商業銀行│3日│││││台北辦事處│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