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 紀清輝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複代理人 詹凱勝 律師被告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