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蒼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6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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