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二)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