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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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5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