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7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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