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取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偽造文書等3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聲請書記載之犯罪日期誤載為「95年8月間某日」,應以「95年
9月26日及95年9月28日」為正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584號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書及原確定判決(97年度訴字第657號)均記載其犯罪日期為「97年8月24日」,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經核卷附結婚登記申請書(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16號卷第187頁),該犯罪日期應為「96年8月24日」。是各該誤載部分,本院一併於附表中加以更正,附此說明。
四、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附表┌─────┬───────────┬────────────┬───────────┐│編號│1│2│3│├─────┼───────────┼────────────┼───────────┤││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名│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罪│││物交付│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有期徒刑1年6月(原聲請│有期徒刑4月││││書誤載為有期徒刑1月6日)││├─────┼───────────┼────────────┼───────────┤│犯罪│95年9月26日│96年3月間某日│96年8月24日││日期│95年9月2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5716│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592號│號│571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84號│97年度訴字第657號│97年度訴字第657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18日│98年1月20日│98年1月20日│││日期│(原聲請書誤載為96年11││││││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84號│97年度訴字第657號│97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確│97年1月14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89│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6號(已易科)│號│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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