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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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蕭智聰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智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蕭智聰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由被告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307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及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2份、通知1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保證金收據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