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政紋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27,389,000元,應徵裁判費379,548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