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89號原告 劉俊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鍾正文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欄中所示各項說明、證物及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下列事項,依法應予補正:㈠請求金額新臺幣57萬2280元,包含資遣費、勞健保費、勞工
退休金、加班費、失業給付等項,應分別記載各項金額為何、計算基礎及提出相關證物。
㈡億潔洗衣店於臺北市登記之相關資料。
㈢受僱於億潔洗衣店時所領取之薪資,係領取現金或匯款?並應提出匯款單等相關證物。
㈣是否曾至縣市政府勞資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有,相關調解紀錄。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第1項第4、5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