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46號原告 鄧本亘 被告 王威閔
胡庭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簡君宇 已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