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號聲請人 陳張簡淑惠 輔佐人 陳忠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祭祀公業 張簡維班公 (管理人 張簡慶順 )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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