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9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藍海珍 於民國87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金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年3月3日至民國127年3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金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3,900,000元、②1,000,000元、③1,000,000元、④750,000元、⑤750,000元、⑥250,000元、⑦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民國97年1月12日止、②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1日止、③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1日止、④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5日止、⑤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5日止、⑥民國96年1月12日起至民國97年1月12日止、⑦民國96年1月12日起至民國97年1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債務人金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275,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於民國96年7月20日贈與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七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9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圳頭││487-1│旱│0│70│0.03│全部│重測前為番│││││││││││││子厝段751-│││││││││││││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