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5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名 陸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