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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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介中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凃禎 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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