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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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美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全名(究為翡翠新都管理委員會或為王貴英個人?),若聲請人為翡翠新都管理委員會,請補蓋其印章於聲請狀底。
二、請查報相對人正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