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44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但仍應為付款提示,請 陳明 提示日。
二、是否請求利息(僅得請求到期日即提示日後之利息)請陳明起、迄日,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