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