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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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