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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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孟憲玉 代理人 黃俊六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依聲請人孟憲玉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其現應係任職於 樸秀 中醫診所,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元,則聲請人應提出任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若已非任職於樸秀中醫診所,則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聲請人提出近二年(或寫「任職期間」)內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
二、請聲請人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勞保費、健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三、請提出聲請人孟憲玉現租屋之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列之各受扶養人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到院(請勿以影本替代)。併另請聲請人說明長子 張廷 亦已年滿20歲,何以仍有受扶養之必要性?現是否就學中?及其有無打工之可能?
五、依聲請人孟憲玉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權人之債務發生原因為「入不敷出、失業」,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即造成「入不敷出、失業」之原因為何?
六、聲請人孟憲玉應釋明配偶目前工作狀況為何?其薪資收入?與配偶就家計分擔之方式為何?是否負擔各受扶養人之扶養費用?負擔扶養費用數額?若有相關證據檢附之。
七、聲請人現受強制執行事件,並繫屬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24
2號,請聲請人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