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86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嗣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到案,有繳納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執、拘票暨員警報告書、載明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之傳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等無訛,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