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字第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告臺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