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宋承澔 被告 傅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之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