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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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