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聲請更正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本院判決(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款及理由欄第四頁倒數第六行所載「00000000分之0000000‧九」均應更正為「二四四八○○分之一四三五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