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 劉美賜 、 劉淑貞 自訴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劉美賜、劉淑貞自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法官孫增同法官蕭權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