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聲請人 張佑吉 代理人 鄭成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處分、移轉、變更、信託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㈡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七一五三號(洪股)強制執行程序,就債務人張佑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㈢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不包含訴訟),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未經本院裁定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則至六十日屆滿時,本裁定即失其效力;債務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本裁定亦失其效力;如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本裁定之效力繼續。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之保全處分,其立法意旨係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是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為基礎,供債務人於一定條件下清理其無擔保之債務,故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重要基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不能清償債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債務人所有財產之自用住宅不動產,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已進入鑑價拍賣程序,將獨受分配。惟債務人之債權人非僅現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而已,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謹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四、查本件債務人張佑吉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現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審理中。本院斟酌債務人並無固定之薪資收入,雖不具備該為更生具有實益之最重要基礎,然債務人為達更生目的,並為讓債權人有公平受償之機會,而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其自己之財產,本院認債務人既有聲請更生之誠意及決心,爰於其更生聲請為裁定前,諭知如主文之保全處分。
五、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19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既經聲請人聲請本院為保全處分,是本件僅得由本院裁定駁回,或聲請人經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後,始得撤回外,聲請人已喪失本件更生之任意撤回權,附此敘明。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6月2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慧貞┌──────────────────────────────────────────────┐│附表(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縣│三重市│二重埔│大有│175-27│建│710│71000分│││││││││││之2863│││││││││││││├─┴───┴────┴────┴────┴────────┴─┴──────┴────┴──┤│附表(建物部分)︰│├─┬──┬───────┬───────┬──────┬─────────────┬──┬─┤│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527│臺北縣三重市頂│臺北縣三重市二│鋼筋混凝土造│第3層:87.48│陽台9.04│全部│││││崁街203巷29弄6│重埔段大有小段│5層樓房│合計:87.48│││││││號3樓│175-2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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