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之罪經判決減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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